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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药厂诉周素清、张建敏公私合营时入股的(2)
www.110.com 2010-07-24 10:34



    「审判」

    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瑞生药房原属合伙经营的药房,1956年公私合营时,36号房随同瑞生药房一起纳入了改造,此房作价1000元,药房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作价近200元,一同记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帐目上。作价的房屋钱和其他固定资产钱分摊在每个合伙 人(共6人)的股份里。周素清称其丈夫股金只有691.46元,不包括房钱,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大连医药公司将清产合资表丢失,但当时参加清产合资的公、私方代表均证明,36号房已经合营作价入股。周素清以大连医药公司拿不出清产合资表就认为该房未合营,证据不充分。 1956年公私合营后,大连医药公司即在同年8月开始交房地产税。张锡九一家于1956年9月全部搬出该房。张锡九本人对该房没有提出过请求,也未收过房租。1980年左右,张锡九曾亲口对瑞生药房的合伙人马玉洁说过,该房已经合营。至于房屋产权变更手续问题,因历史原 因,大连医药公司和中药厂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应在确认产权后予以补办。据此,西岗区人民法院于1988年7月30日判决:华胜街36号房屋产权归大连中药厂所有。

    周素清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不属法院主管,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不当,于1989年6月26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经再次处理,于1989年10月13日作出决定,确 认36号房屋产权归周素清、张建敏所有。此后,周素清再次向大连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大连中药厂退还房屋并补交租金,该仲裁委员会于1990年9月27日再次仲裁裁决:36号房产权属周素清、张建敏所有,大连中药厂腾退房屋并补交租金。

    大连中药厂对此仲裁裁决不 服,再次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 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所争执的36号房屋产权,已经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归周素清、张建敏所有,本院不再审理该产权纠纷。周素清、张建敏要求大连中药厂腾退房屋和补交租金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大连中药厂现已迁至新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将房屋交给大 连中药厂经销部使用是错误的,该经销部应从该房迁出。据此,西岗区人民法院于1990年12月4日判决:驳回大连中药厂要求确认华胜街36号房屋产权归已所有的诉讼请求;大连中药厂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从华胜街36号房迁出;大连中药厂补交1956年2月至19 87年12月欠交租金14783.04元,补交1988年1月至1990年12月每月租金118.25元计2822元,两项合计17605.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付清;自1991年1月起至返还房屋时止,大连中药厂每月交纳租金168.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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