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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
www.110.com 2010-07-24 10:34

    申请人:胡德开,男,86岁,现居澳大利亚。

    申请人:罗素秋,女,77岁,厦门市妇联退休干部。

    申请人:胡友川,男,53岁,厦门大学教师。

    申请人:胡友慧,女,55岁,厦门交通大学教师。

    申请人:胡友琼,女,51岁,厦门第六中学教师。

    申请人:胡友正,男,45岁,住厦门市大中路80号3楼。

    申请人:胡友安,女,49岁,住厦门市大中路80号3楼。

    申请人:胡友慎,男,47岁,厦门食杂公司职工。

    申请人:杨别嘉,女,57岁,住厦门市大中路80号4楼。

    申请人:胡友婷,女,35岁,厦门音乐学校教师。

    申请人:胡友恒,男,33岁,厦门海关干部。

    申请人:胡友杨,男,29岁,厦门航空公司职工。

    上述12名申请人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原福建漳州民兴银公司经理刘志成曾于1936年3月13日与胡五宏商定,由胡付典金国币11000元,公司出典其所有的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3层楼房一座,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对方在胡五宏的多次提议下未回赎房屋。建国后,该房由国家实行私房改造。1984年落实华侨房屋政策时,市房管部门将该房发还申请人管理至今。申请人认为此房从漳州民兴银公司移交给申请人后,申请人长期占有使用,双方是典权关系而非抵押关系。根据典期届满后长期不回赎视为绝卖的惯例,要求确认该房产权归申请人所有。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座落于厦门市公园东路80号(原126号)的3层楼房一座(包括墙内庭院旧地0.89亩,折593平方米、建筑面积637平方米)原系张瀛洲业产。张因负债,于1936年1月经厦门地方法院受理后将该房拍卖,由债权人原漳州民兴银公司以国币18206元中标买受,并由该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同年3月,该公司因缺乏资金,由当时公司经理刘志成出面向胡五宏借款国币1.1万元,以该房作为抵押物,约定期限为1年,立有抵押借款契据。同时该公司将此处房屋及所有权证等交付胡五宏使用、保管。胡于1948年8月以房屋抵押权人的名义向当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该房于1958年12月16日被房改,1984年7月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此房退改在胡德开、胡赐开、胡淼开三兄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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