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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4)
www.110.com 2010-07-24 10:34

    第四,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尽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但在各项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即其他权利都是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决定的。因为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才决定了共有部分的持有份比例,决定共有权中的使用和收益范围,决定了在行使共同管理权时的成员权的大小,等等,所以,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应当居于核心地位。

    在本案中,被告和第三人分别对前截店屋和后截店屋享有专有所有权,而双方又对房屋天井、走廊、楼梯等享有共有权,同时双方也发生了相邻关系(如第三人要从店屋有侧出入),可见双方确实形成了区分所有关系。那么,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是否可推定双方对整个建筑物(康湖街279号房屋)享有共有权?显然是不能的。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将一栋建筑物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动产所有权。就共用部分而言仍然属于共有,但专有部分则是单独的所有权。而后者不包括单独所有权。所以在本案中,被告和第三人分别对前截店屋和后截店屋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与双方对房屋、天井、走廊等享有的共有权是必须要分开的。就被告和第三人享有的单独所有权而言,是完整的、不受他人权利限制的权利。他们中的某一人对其单独所有部分行使处分权时,其他单独所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我认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与共有是不同的,共有乃是一个所有权,即使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各个共有人应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的权利都可及于共有物,但任何一个共有人都不得对共有财产主张单独的所有权。而在区分所有权中,要将一栋建筑物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单独的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无异,在产权登记时也应分别进行登记。因此,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一栋建筑物实际上已经分割为独立的单位为多人分别单独享有,这样,所有权已不是一个而是数个。由于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单独所有人对其单独所有的财产可以独立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行使不能在法律上通过施加优先购买权来予以限制。也不能因为各个单独所有人之间彼此是相邻的便使其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尽管区分所有人之间是相邻的,但他们相互独立,互不关联,不能使某个所有人对他人转让其单独的所有权而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允许某个所有人对其他所有人转让所有权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对独立的所有权施加了极不合理的限制。尤其是因为区分所有人人数众多,如果都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将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但在区分所有中如果各个区分所有人一致同意转让某项共有财产,则各个区分所有人可以基于其共有权而对共有财产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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