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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讼争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www.110.com 2010-07-24 10:34

    一名舒姓男子尽管一再声称,其与方姓女子关系特殊,讼争房屋实际系其出资购买,但在方姓女手持产权证,而其又无有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该男子只得在诉讼中败下阵来。7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迁让纠纷案中,一审判决被告舒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迁出讼争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方某。

    舒姓男子与方姓女子系朋友关系。2004年10月1日,方某、舒某一同前往海安县一中介事务所,与中介事务所负责人吉某商议了有关购房事宜。当日,有关人员即在事务所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出让方章某将其建筑面积为47平方的住房一套转让给受让方,出让总价为71000元,合同签订时付定金15000元,余款受让人于2004年10月20日前通知事务所给付出让方。该合同由事务所负责人吉某代房主章某在出让方签字,舒某、方某在受让方签字。

    合同签订后,吉某与方某、舒某一同到中国银行营业部取款,吉某收到购房款15000元。同年10月19日,三人再次一同至中国银行营业部取款,吉某收到购房款56000元。

    同年10月20日,吉某与方某、舒某三人又一同前往海安县房屋产权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现行房主章某也是二手房主,房屋产权证所载权利人仍是原产权人包某夫妇。按监理所要求,包某夫妇以出卖人身份与方某(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后,方某向监理所缴纳了产权转移所需的各项规费。不久,方某分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因方某在外地工作,舒某不久即组织人员对该房屋实施装潢,并重新安装了防盗门。案发后查明,舒某至今未将房屋大门钥匙交给方某。

    但事件的发展并未如二人事先所预料的,今年以来二人关系突然发生变故。舒某、方某二人为此就房屋的权属问题产生争议,虽然双方进行了交涉,但舒某拒绝交出房屋(钥匙)。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纠纷,方某一纸诉状将舒某告上法庭。

    原告方某诉称,2004年10月,我购得讼争商品房后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因本人在无锡工作,故委托被告舒某代为办理装潢事务。然而,当我从无锡回来后,舒某却拒绝将房屋交给我居住,经多次交涉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房屋交还给我。

    被告舒某辩称,原告方某讼争的房屋实际上系我购买,所有资金都由我支付。因为她在外地工作,房子的装修也是由我一个人操办的,并且支付了20000余元的装潢款。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关系,双方约定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方某的名下,所以我实际上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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