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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为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牡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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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4 10:36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得当,应予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10元,由黑龙江省证券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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