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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4)
www.110.com 2010-07-24 17:56



  原告龙建康和其弟龙建生是按照被告姜建国的违章命令返工,本身无故意或过失,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龙建康因工伤致残,有权利请求赔偿。民法通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鉴于工伤损害赔偿目前尚无统一的赔偿标准,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云南省规定的标准执行。龙建康的部分诉讼请求超出了当地农业人口中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和平均生活费标准,明显过高,对此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永胜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1日判决:

  被告中洲公司赔偿原告龙建康医疗费16988.8元,误工费20元/天×149天=2980元,住院护理费13元/每人天×2人×149天=3874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927元/年×90%×20年=52686元,继续治疗费2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71元/年×13年3个月=29670.33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100元,残疾者今后护理费150元/每人月×1人×20年=3.6万元。以上合计163799.33元,扣除姜建国已支付的20240元,剩余143559.13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偿付。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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