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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2)
www.110.com 2010-07-24 17:57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申诉人马某与被诉人某县某矿业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解除;

    2.申诉人马某的受伤性质属因工受伤,不够伤残等级,不享受伤残补助费;

    3.由被诉人某县某矿业公司向申诉人支付医疗费407.72元,受伤治疗休养期间工资(2*140.00)280.00元,申诉期间生活补助费(4*120.00元)480.00元,交通补助费50.00元,合计1217.72元人民币;

    4.由被诉人某矿业公司向申诉人马某加付从1996年6月至1996年12月共7个月申诉人应得工资的25%的赔偿费(140.00*25%*7)计245.00元。并同时承担申诉人马某伤残等级鉴定费60.00元;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0元,由申诉人承担50元,被诉人承担200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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