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法案例 >
陈学珍不服夷陵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撤销退休证决(3)
www.110.com 2010-07-24 17:58

    本案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被告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而诉诸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证据确凿;第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第三,符合法定程序;第四,行政机关没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并可视具体情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有两点是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点:(一) 是否超越职权。行政机关为实现其管理职能,必然享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资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履行行政职责而拥有的权力,它为法律所赋予,具有不可侵犯性。这也就同时意味着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超越职权行为通常表现为:权力篡夺,超越义务管辖权,超越地域管辖权,层级越权,主体越权,超越对象管辖权,手段越权等。

    本案涉及职工退休待遇行政管理问题,其职权理应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而乡镇企业局没有为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其享有此项职权,故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越权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是一种权力篡夺行为。

    (二)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操作规程,包括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也就是说行政管理活动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行政程序也要合法,否则,便是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一定的方式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相关权利。而该案中乡镇企业局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甚至连“通知”都长期未送达。即便是被告没有超越职权,其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理应予以撤销。

    另外,本案的审理也影响另一案件的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原宜昌县法院于1998年11月24日作出(1998)宜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宜昌三峡食品工业公司从1996年1月起,每月将陈学珍的退休工资由30.10元调至199.60元,,并补发1995年12月底以前应调增的工资638.20元,并经宜昌中院于1999年7月20日二审维持原判,此案早已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被告在之后的2000年5月11日作出撤销本案原告退休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相违背,是事实上否定法院生效判决的干涉行为,侵害了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独立审判的司法权,必将给另一案件的执行带来不利影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