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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运输公司诉胡清维违章售票应予处分劳动
www.110.com 2010-07-24 17:59

原告:四川省金堂县运输公司。地址:金堂县赵镇。

  法定代表人:张益祥,经理。

  被告:胡清维,女,22岁,金堂县运输公司(合同)售票员。

  1991年1月1日,四川省金堂县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与待业青年胡清维签订《劳动合同书》,胡被招聘为售票员。同年6月26日,胡清维作为该公司46号车售票员,随车从金堂县赵镇出发经淮口至高板,再前往成都。到高板站时,该站售票代办员沈孝本告诉胡清维:售出高板到成都31人集体票一本计120元,因票较厚,要驾驶员王三银到淮口找刀切角。到淮口后,王三银未找刀将集体票切角。当乘客刘某在淮口站上车购票时,胡清维将两张涂改了起至地点和月、日的车票售给刘某。车行至赵淮路双拱桥处,运输公司稽查员李中云等人上车作例行检查,将上述未切角的票和涂改票查出。同月29日运输公司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依据,以胡清维违反本公司《稽查工作条例》之规定为由,引用该条例第五条“售票员贪污票款、收钱不扯票或少扯票,收、售回笼票、废票、出售假票、白票、旅游票、罚款收据等其他非法客票,凡犯以上行为之一者,除如数退赔外,并处1500元以上的罚款,重犯者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再犯者,解除合同,予以开除公职,临时人员予以辞退”的规定,用便笺通知胡清维,对其给予售白票罚款1200元、售回笼票罚款2500元、合计3700元,限次月15日前交清,否则不安排工作的处罚。并从7月1日起停止胡清维的工作和停发工资。限期内胡清维未缴纳罚款。8月30日,运输公司又重新作出决定,将罚款总额改为2800元(包括态度不好罚款200元),增加缓期半年转正定级的处分。10月18日,胡清维以未售白票、回笼票,罚款不合法,不安排工作、停发工资、缓期定级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为由,向金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月15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罚款无事实依据,予以撤销;停止胡清维工作,停发工资是错误的,立即恢复工作,补发停工期间全部工资360元;对胡“缓期半年定级”是错误的,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定级。运输公司对此裁决不服,遂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本公司是根据《稽查工作条例》规定对胡售白票、回笼票的行为,作出罚款2800元、缓期定级的处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要求法院依法维持其对胡清维的处分决定。胡清维辩称:运输公司认定其售白票和售回笼票没有事实依据,不能适用该公司制定的《稽查工作条例》作出处理。运输公司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规,又违反了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对乙方予以行政处分,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的规定。原告停止被告工作和扣发劳动报酬,并给予罚款、缓期定级的处分,侵害了被告的财产权利和劳动权利。因此,要求撤销原告对被告的全部处罚决定,恢复工作,补发工资,按期定级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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