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学勤诉南宁市电机厂给付其申请调动期间照常(2)
www.110.com 2010-07-24 17:59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企业虽享有用工自主权,有权决定职工的调进调出,但必须依法行政,不得随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理由,借调动要挟被上诉人写保证书是不对的。被上诉人在工资被停发之后,仍然照常上班,根据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被上诉人有权要求按劳取酬。被上诉人工资是逐月被扣的,侵权行为始于扣工资的第一个月,整个侵权行为结束是在扣工资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时效应从最后一个月算,以此计算,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没有超出两年诉讼时效。目前,劳动法尚未颁布,劳动争议纠纷案只能参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依照现有政策、法规,劳动报酬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亦可直接受理。因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债的条款是不妥的。
据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于1993年12月2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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