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一、笔者持第三种意见,分析如下:
1、应当准许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退出诉讼。原告委托法律工作者肖某代为参加工伤行政诉讼,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出现委托人死亡情形,除终止委托合同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一般应按受托人的意思自治,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委托合同。如肖某自愿履行代理职责至投资人的继承人能够接受该企业时,则本案可继续审理,诉讼程序能够完成。现肖某不愿继续参加本案诉讼、其辞去代理不会损害该企业及投资人利益,法院应当准许。第一种意见违背代理人的意志,要求其继续代理是不正确的。
2、应裁定中止诉讼。个人独资企业实质是投资人依据法律的许可,以企业名义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最终由投资人承担法律后果。投资人死亡,企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而丧失经营能力。投资人生前以企业名义对外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仍需处理了结。如有继承人则由继承人以所继承遗产清偿企业债务;如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并清算、偿债。无论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其他组织或在实质上做为自然人,出现投资人死亡情形,依照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应中止诉讼,等待投资人的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二、研讨中止诉讼期间操作程序的必要性
1、行诉法解释规定因原告死亡“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意即中止诉讼后无人应诉的须限期结案,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如何“等待”近亲属表态、此90日内应如何操作、何为特殊情况,无明确规定。
2、本案原告诉讼系纯不获利且有承担债务责任之虞,因而其近亲属有可能怠于应诉,不主动向法院表明参加诉讼的态度,导致工伤认定结论不能得到确认,赔偿无法兑现,工伤者无法及时救治伤病、安顿生活。在审理中有的忽视了90日终结诉讼的规定,案件长期处于中止停滞状态,最后不了了之;有的则中止后被动等待原告的近亲属主动来应诉,如其不来,90期满则终结诉讼。这两种处理方式,均不符合维护受伤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法院应及时启动对投资人近亲属参加诉讼征求意见的程序,使工伤认定及时得到裁判。
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私营企业用工增多,这些企业对于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待规范和加强,职工出现工伤的概率较高,而享受工伤待遇的保障较差,为个体老板打工受伤索赔难的现象常见,且有增多的趋势。在工伤认定审判中,出现企业停业整顿、被吊销、清理或负责人更换的情况,企业常以此为借口拖延工伤诉讼。因法无明确规定,出现以上各种不同处理方式,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也不利于引导企业正确行使诉权,不利于法院提高执法水平,鉴于此对中止诉讼后程序操作进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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