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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诉讼中死亡案件如何审理
www.110.com 2010-07-24 15:25

 [内容提要]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名义与外界发生联系,由投资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因工伤认定与劳动部门、受伤职工发生行政争议,企业以其他组织身份作原告,诉讼的目的是否认工伤成立,不承担、减轻或迟延承担赔偿责任。投资人死亡,企业行为能力丧失,其诉讼委托代理人辞去代理,按司法解释规定只能中止诉讼,等待投资人的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但此程序如何操作无明确规定;因原告诉讼系不获利性质,投资人的近亲属有可能怠于参加诉讼、使本案工伤认定久拖不决,因此法院应主动查明投资人近亲属对于诉讼的态度,对程序操作进行设想,具有实用性、必要性。

  [关键词]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死亡 代理人辞去代理 中止诉讼 近亲属表明态度 审理程序

  [简要案情]

  原告潍坊郑发轮胎厂系郑孝文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三人高某系该厂职工。2004年2月高某在工作中被挤伤左手。2005年9月22日被告高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第三人为因工受伤,并经高密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遂提起行政诉讼。高密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及开庭,郑孝文即因车祸死亡。郑孝文曾委托法律工作者肖建波代理诉讼,其死亡后,肖表示在新的负责人未确定之前不宜参加诉讼。

  [争议问题]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一、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建波不应退出诉讼,本案应继续审理。

  理由:原告的负责人郑孝文生前委托肖某代为参加本案诉讼,双方就委托代理事项已经达成一致,郑孝文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代理人肖某是明确的,郑的死亡不影响肖某继续履行代理职责,为了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代理人肖某应完成代理事项,代理至本案诉讼完成。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退出诉讼,本案裁定中止,等待原告的近亲属来参加诉讼,如其不来则终结诉讼。

  理由:原告负责人死亡,代理人考虑到代理费、代理后果、责任等问题,不愿继续履行代理事项,可以辞去代理。因原告方暂无人参加诉讼,依照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裁定中止诉讼,等待投资人的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行诉法解释亦规定因原告死亡“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本案应中止后,等待原告的近亲属自愿来参加本案诉讼,如其不来,中止满90天则裁定终结诉讼。

  三、准许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退出诉讼,本案先裁定中止,然后由法院主动查明郑孝文的近亲属是否愿参加本案诉讼,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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