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昌颐与廖抡万房产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25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审该案。经审理,于1984年12月28日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房屋产权为廖昌颐所有;廖昌颐应付还廖抡万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947.64元;廖昌颐应补付梁世勇,梁世惠买房款人民币300元及利息142.15元;限廖抡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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