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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典型案例 (多合一)(5)
www.110.com 2010-07-24 11:16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而,该区劳动局是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并且,被告认定原告严重阻挠被告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执法程序上有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程序合法。因而,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区劳动局的处罚决定。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区劳动局是否有权对其管辖下的企业作出处罚,二是该处罚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因而,区劳动局对其辖区内的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是有法律根据的。在处罚程序上,有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表明身份和出示“劳动监察证”,根据法院的调查,劳动局在这一点上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因而,劳动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对于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的义务,阻碍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要受到相应的制裁。该电子有限公司之所以受到处罚就是因为阻碍了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权力而受到处罚的。

  本案在理论上涉及行政优益权和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所谓行政优益权就是指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而赋予其享受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如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由于行政主体必须通过具体的公务员而行动,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是通过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表现出来的,因而,相对人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协助和服从的义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也规定,国家公务员有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的权利。

  【存在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公务员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享有行政优益权,而是只有当其执行公务时才享有这种权利,比如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其它车辆有回避的义务,此时,警车享有行政优益权,其他车辆如果故意不回避,很可能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一切警车,其他车辆都有回避的义务,对于那些没有执行任务,比如开着兜风的警车,其他车辆就没有回避的义务,因为,此时,该警车并不享有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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