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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回单位值班途中被撞死 法院认定工伤(2)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由于龙霸公司对王某某的主张持有异议,指出韩某发生交通事故之日的值班人员为徐某某、翟某某。因此,在今天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传唤了与韩某同在一个维修班工作的同事徐某某、翟某某出庭作证。两位证人的证言均证明韩某当天已经下班,值班人员中并没有韩某。但是,法庭经合议后认为,由于证人徐某某、翟某某系龙霸公司所指值班人员,二人至今仍为该公司员工,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二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韩某发生交通事故当晚不应值班的直接证据。

    一中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而龙霸公司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两名值班人员徐某某、翟某某的证言,以及提交的维修班值班表等书证。对此,一中院认为,徐某某、翟某某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二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韩某发生交通事故当晚不应值班的直接证据,而维修班值班表系两个版本,其真实性不能确定,2005年2月23日的维修任务单是维修班白天的工作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当晚值班人员的证据,2005年2月的“值日生综合检查记录表”中体现的值日生及值班顺序与维修班值班表确定的值班人员及值班顺序不同,故两份证据不能相互印证。

    最终,一中院认为,鉴于龙霸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某不是在值班日,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身亡,不能推翻王某某关于韩某伤亡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因此,大兴劳保局据此作出认定韩某为工伤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中国法院网 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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