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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龙”石受处罚 当事人法庭“维权”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龙是中国传说中的一种善变化、能兴云雨、利万物的神异动物,不知有多少世人为之寻求与向往。广西马山县古寨乡古寨村一村民非法采集一块“龙”状钟乳石被行政罚款9.5万元,他即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近日,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
    广西马山县古寨瑶族乡民兴村有一口神奇的山洞,洞中以大量形状酷似“蟒蛇”的钟乳石而得名为蟒蛇洞。2007年初的一天,该乡村民蓝某到蟒蛇洞里游玩,发现一块非常像传说中的龙的钟乳石,蓝某对它爱不释手。2007年2月4日,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蓝某即悄悄地搬运切割机、发电机到蟒蛇洞里,连续4个昼夜加班加点切割这块“龙”状钟乳石。2月8日,蓝某在朋友的帮助下,将这条重几百斤的“龙”护抬到山下,并用机动车搬运到家。因此,蓝某的这条“龙”开始闻名于十里八村,每天约有上百人前来欣赏。

    2007年2月13日,马山县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蓝某非法采集钟乳石后,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蓝某家察看。当天下午七时许,执法人员到了蓝某家,蓝某早已外出,执法人员通过其家人与他电话联系,要求蓝某立即回来接受调查,否则没收他非法采集钟乳石所得的“龙”。执法人员话还没说完,蓝某即关闭手机。就在执法人员要采取措施,没收蓝某家的“龙”状钟乳石时,约有200名不名真相的人即对执法人员进行围攻。见势不妙后,执法人员不得不撤离蓝某家到古寨乡政府研究工作方案。过了约一小时,执法人员会同“110”警务人员再次赶到蓝某家,发现那条“龙”早已不翼而飞了。

    2007年4月6日,马山县有关部门对一直不肯露面的蓝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蓝某停止非法采集钟乳石、赔偿损失、没收采集的钟乳石,并处以罚款9.5万元。

    2007年4月19日,蓝某以马山县有关部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马山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局的具体行政处罚。

    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时认为,钟乳石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开采。原告蓝某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擅自采集钟乳石,应该受到处罚。但马山县有关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件》有关规定对蓝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于该规定处罚的对象并非适用于个人擅自采集行为,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007年7月4日,广西马山县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马山县有关部门对蓝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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