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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复是否可诉?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基本案情]  被告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监局)根据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安监局“关于呈报《工业南路氧气氮气泄露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于 2004年7月9日对原告山东省深基础工程勘察院(以下称勘察院)作出济安监函字[2004]115号批复。批复认为: 1、勘察院在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没有全面掌握,确认钻探点地下氧气、氮气等管道敷设情况,就进行钻探施工。施工中没有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围档,防护拦和警示牌,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2、第三人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所(以下称交科所)作为勘察施工承包单位,在没有与发包单位签订勘探施工承包合同,与勘察院签订分包合同,没有办理道路钻探施工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的情况下,就委托施工单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被告同意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安监局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

    另查明,交科所受济南市东区建设指挥部委托完成工业南路路面检测评价工作。由于该所未开展深基础勘察业务,故将有关深基础勘察工作委托深基础勘察院来完成。交科所没有与深基础勘察院签订勘探施工承包合同。 2003年11月15日,在济南市东区建设指挥部召开现场协调会,通信公司、有线电视、自来水公司、热电公司、煤气、电力等单位派人参加了会议,在会上指出并确定了相关单位的管线情况,但没有指出第三人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以下称济钢)氧气,氮气地下管道情况。交科所在施工前向原告提交了《济南市工业南路改造工程现状路面结构评价所需资料》,该资料由交科所的负责人签字,上面注明了钻探的具体距离。

    [审理情况]原告诉称,被告作出济安监函字[2004] 115号《关于<工业南路氧气氮气泄漏事故报告>的批复》,将原告列为责任主体,但该批复并没有送达原告。同时,该批复认定事实不清。原告作为该工程的分包方已经履行了索要技术交底资料及管线资料的职责,对于建设单位、总承包方没有将路面及地下管道的真实情况告之原告,所造成的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被告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等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不可靠,事故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故请求法院撤销该批复。被告辩称,作出的批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第三人济钢述称,被告所作的批复有证据支持,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第三入交科所述称,原告诉称及被告辩称的事实部分均有错误,济南市工业南路道路改造工程实际的建设方是济南市市政府城区建设东区指挥部,总承包是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道路工程勘探检测工作由总承包方委托我方完成,我方因设备原因将钻探工作交由原告完成。在钻探施工中,建设方已经提供地下管线资料,但提供的资料不确切。原告作为勘探施工单位,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施工,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此次事故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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