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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什么时间出警才合法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原告 江西省信达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 陈清华,张景琳,廖信阳

    被告 江西省赣县公安局

    案由 公安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

    [案情]

    原告陈清华,张景琳,廖信阳合伙购买一辆后八轮自卸车,挂靠登记在江西省信达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赣M02613。2004年4月13日凌晨3时40 分,原告陈清华发现停放在赣县县城梅林镇菜市北路A33号楼下街道旁(原告陈清华楼下)的赣M02613汽车被盗,随即在3时42分拨打110向赣县公安局报警,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在做好电话报案记录后,即通知梅林派出所值班民警发出出警指令,值班民警罗XX接到指令,于3时46分46秒用手机与原告陈清华取的联系,了解被盗车的特征及被盗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罗告知陈清华往茅店镇方向(出城的一条路)追车,罗自己则带领民警往赣州市章贡区方向(出城的另一条路)追车,此次通话时长4分02秒。之后,罗驱车追至章贡区水东,途中沿路询问,未发现盗车线索,就返回县城。4时左右到县城光彩大市场西门询问有无工程车通过,后又到菜市北路、三发加油站、县加油站等地询问了解被盗车的去向,未获得有价值的线索。

    由于民警在用电话与陈清华联系后,并未去现场,而是直接出警追车(陈清华本人也骑摩托在追车),而陈清华的家属一直在被盗现场等候民警,期间多次拨打110,询问有无来,出警民警在出警途中曾多次接到指挥中心询问是否出警的电话。4时25分,当民警在县城周边了解情况时,再次接到指挥中心的电话。4时30分,出警民警到达被盗现场。此时,离原告第一次报警相差近1个小时。

    [争议]

    原告诉称:原告在3时42分报警时,汽车刚被盗开出 40米左右,而被告赣县公安局的民警却迟迟未到现场处警,直到4时40分才到案发现场,此时离报案时间相差近1个小时,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另外,被告接警后处警措施不当,没有采取设卡、布控等必要的措施,而是让其微弱的警力凭一部警车在方圆几十公里的城市毫无线索的寻找一台被盗车。被告的迟延出警行为给原告遭受了14.8万元的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迟延出警违法,并赔偿14.8万元。

    被告辩称:2004年4月13日凌晨3 时42分29秒我局接到原告的报警后,迅速于3时43分下达了处境指令,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前往章贡区方向追缉犯罪嫌疑人和被盗车,并告知原告往茅店方向追,当民警追车未果后,回到县城又在相关的路口街头询问了解情况,再到案发现场,我局的接处警行为并无不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不作为,原告主张行政赔偿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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