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王兰甫等因错捕错判申请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赔偿请求人:王兰甫,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湖阳镇湖阳村十一组。

  赔偿请求人:刘年祥,男,193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湖阳镇湖阳村十一组。

  赔偿请求人:周培林,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湖阳镇湖阳村十一组。

  赔偿义务机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孙同庆,院长。

  赔偿义务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孟水昌,检察长。

  1994年3月4日晚,赔偿请求人所在村村民赵明华被毒死于同村村民柳清帅家的牛屋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于1994年4月20日以王兰甫、周培林涉嫌故意杀人决定对其实行收容审查,关押在唐河县拘留所。同年,7月30日,以刘年祥涉嫌包庇犯罪对其收容审查,关押在唐河县拘留所。刘年祥于1995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自收容审查到1996年4月21日,王兰甫、周培林、刘年祥一直否认参与杀害赵明华。1996年4月22日后,王兰甫、周培林承认参与杀害赵明华,刘年祥承认,知道王兰甫、周培林、柳清帅用“敌杀死”毒死赵明华,并从中得到好处。1996年7月2日,王兰甫、周培林被逮捕,7月4日刘年祥被逮捕,均关押于唐河看守所。1996年9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三赔偿请求人均否认作案,公安机关笔录是被逼所作。1996年9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兰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培林、柳清帅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以刘年祥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同案四被告均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5日又公开审理此案,三赔偿请求人同样否认作案。1998年7月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王兰甫、周培林、柳清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年祥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送达后,同案四被告又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发回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2日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日三被告转取保候审。1999年7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柳清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王兰甫、周培林犯故意杀人罪、刘年祥犯包庇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由,判决王兰甫、周培林、刘年祥无罪。1999年8月18日宣判三赔偿请求人无罪。同案犯柳清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