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淑英、达洪泉等诉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人民政(2)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审判」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集体企业的停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提供的申请资料应认真审查。被告唐闸镇政府作出的责令停业整顿、免去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企业主管机关的职权;镇政府所作出的收缴企业印章、查封并平调企业财产的行为,以及被告港闸区工商局作出的注销企业登记注册的行为,均属滥用职权。因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法定经营自主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采纳。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1项、第五十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2项、第二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2项第4目、第5目的规定,该院于1994年9月4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人民政府1992年9月18日作出的责令唐闸被服厂停业整顿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撤销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人民政府1993年3月31日查封、平调唐闸被服厂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撤销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人民政府1993年5月26日港闸唐政发(1993)3号免去达洪泉唐闸被服厂厂长职务的决定;
四、撤销南通市港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7日注销唐闸被服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唐闸被服厂服装辅料经营部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责成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发还唐闸被服厂营业执照及其服装辅料经营部营业执照;
六、责成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将“南通市唐闸被服厂”公章、“南通市唐闸被服厂服装辅料经营部”公章、“江苏省南通市唐闸被服厂业务专用章”、“江苏省南通市唐闸被服厂合同专用章”、“南通市唐闸被服厂服装辅料经营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发还给南通市唐闸被服厂;
七、责成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发还唐闸被服厂“南通市唐闸被服厂财务专用章”、“达洪泉”财务印鉴章各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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