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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处罚俩版本 吉水县公安局决定被撤销(2)
www.110.com 2010-07-24 11:13

镇政府在患者父亲的要求下将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人陈加荣送往外地,此后陈加荣一直未回,被法院宣告死亡。患者亲属随后以镇政府行为违法为由,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云岭镇政府行为违法,并在60日内赔偿原告陈加录、陈金花、陈金凤及第三人陈加喜人民币18万元。

    泾县云岭镇云岭村村民陈加荣从1990年开始患间歇性精神病,发病期间曾用石头将其母亲砸死,虽经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后来旧病复发,多次放火烧房,曾将原云岭乡文化站烧毁。

    1996年,陈加荣将自家房屋浇上汽油全部烧毁,且手持铁棍阻止别人救火。陈加荣的父亲陈某某气愤不已,欲将患病的儿子打死,被乡干部劝阻。当晚,在陈某某的要求下,原云岭乡政府安排相关人员将陈加荣送往外地,后一直未回。2002年,陈某某去世。

    2005 年9月30日,经陈加荣的哥哥陈加喜、弟弟陈加录、两个姐姐陈金花、陈金凤的申请,泾县法院以(2004)泾民特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陈加荣死亡。此后,陈加录以口头、书面形式向云岭镇政府要求赔偿,云岭镇政府于2006年2月10日书面答复不以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赔偿。陈加录、陈金花、陈金凤遂于 2006年8月1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被告云岭镇政府将陈加荣送往外地,致其死亡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46万余元。因陈加喜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镇政府将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陈加荣送往外地,造成陈加荣死亡,侵害了陈加荣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镇政府辩称陈加荣是在被送往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的途中走失,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鉴于受害人陈加荣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无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且曾经在发病期间砸死其亲生母亲,多次放火焚烧公私房屋,在当地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镇政府又是在陈加荣父亲的要求下才作出将陈加荣送往外地的行为,因此,可减少被告镇政府的赔偿金额。

    中国法院网 戴后 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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