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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胜诉执行入僵局 最高法判决为何7年未能执行(2)
www.110.com 2010-07-24 15:03

  “为什么港商占用了海南公司一千多万元竟能溜之大吉?”记者问。“我们1995年10月就向检察分院提出要求,将星鸿公司港商老板王维屏及其财产进行控制,限制其离境。但检察分院当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王维屏后来突然离开海口返香港,从此再无踪影。”海南公司的人一脸无奈。

  海南省法院在执行中一直没有进展。海南公司1994年借出的2000万元,是公司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公司职工集资款。由于公司借出款未能收回,没有流动资金不能开展业务,职工下岗失业,公司处于瘫痪状态。银行今天催着还贷款,职工明天闹着要吃饭钱,负责办理此事的海南公司副经理伍少雄焦头烂额,12年来他为打官司、执行判决四处奔走呼号,始终没有能讨回企业合法债权,挽回经济损失,却积劳成疾而逝。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向海南省法院发出(2002)执监字第52号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依法执行结案。但此后执行仍无结果。

  申请财政拨款案件再陷僵局

  记者在采访中,检察分院有关负责人说:“虽然此案属历史遗留问题,但我们认为应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海南公司造成的损失表示同情和理解。”

  据介绍,2004年2月18日,由检察分院领导及有关负责人、海南省法院执行局法官邱柏年、海南公司副经理伍少雄3方,就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进行商谈。检察分院领导表示:一是协助海南省法院查找港商王维屏,如能追回债款,全数偿还海南公司;二是向省财政写出报告,请求专题研究拨款偿还债务计划。

  记者还了解到,这起执行积案引起海南省委、省政府及省检察院领导的关注,专门作了“依法妥善处理”、“按司法程序解决”等批示。检察分院已向省财政写了两次专题报告,但没有得到同意的答复。

  海南省法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案件执行后,查封了星鸿公司存放在检察分院的两辆旧进口轿车,变卖24万元交给海南公司。目前检察分院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如当事人能提供可执行财产可以执行,本案执行没有中止。

  是什么原因导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至今得不到执行?知情者说有这样几点:第一,星鸿公司和天胜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便撤销公司,转移、抽逃资金,避债外潜,造成法院执行困难。第二,作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检察分院,系财政拨款单位,其办公场地、经费等无法执行。第三,检察分院借钱是为了盖办公大楼,改善工作条件,弥补财政拨款不足。检察分院作为债务人,向政府申请拨款执行判决未获支持。第四,海南公司请求检察分院,将发给干警的“租房费”及 “红利”扣回偿还债务,被检察分院以“法院判决没有此项内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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