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执行案例 >
不交评估费导致执行工作停滞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5:04

    第三种观点是法院可以先把评估费缴了。据专家推测,3300平方米的土地被评估拍卖以后,清偿30多万元的债务绰绰有余。《若干规定》的第49条第二款从理论上肯定了这种观点:“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而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是,根本拿不出这笔钱,这是基层法院难于启齿的理由,也是事实。从风险的角度考虑,若评估以后,最后流拍,这些评估、拍卖的费用,法院显然不会埋单。

    第四种观点是该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费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在立案时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最高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二款:评估、拍卖费用为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若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而本案的特殊地方在于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了申请执行费,只是后来执行担保人时,出现了评估问题,才拒不交评估费。评估是申请执行时没有预料到的,若按撤诉处理,虽情理上说不过去,却符合法律规定。第四种观点可以认为是从技术上对该案件进行了处理,当事人只要交了评估费用,有权重新申请执行。

    以上四种观点笔者比较倾向于第四种,从法律角度考虑,按撤诉处理于法有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至于当事人过分依赖法院,不主动去缴纳评估费;从法院角度考虑,减少了未执结案件的数量,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

    从理论上探讨,上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可现在基层法院面临很大的涉诉上访压力,特别是执行工作更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条文是简洁的,要真正把问题解决,除了加大执行力度外,还需要我们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邓献昌 田小娟 杨如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