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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四讲加入世贸组(4)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邓小平同志说过,改革也是革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内容的一项政治体制改革,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既然是革命,那就势必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特定人群的既得利益,难免会有阻力。为了排除阻力,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决不允许争权而不负责,更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谋利。

  三、应对入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项工作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加入WTO,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完善制度。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我们不仅要保证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还要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增强法律制度的透明度。

  一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切实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立、改、废工作。WTO协议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因此,我们就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内法,使其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部门已经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多次清理,制定了立、改、废工作计划,确定了完成这项工作的期限。根据清理的结果,涉及WTO规则或者我国入世承诺,在加入WTO前后需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共40件(法律10件、行政法规30件),现已完成34件(法律9件、行政法规25件),并且已经公布或者将要陆续公布。需要废止的行政法规12件已经宣布废止,需要停止执行的国务院文件36件近日也将公布。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部门规章有1000多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直在抓紧工作,现在也已大体完成,正在陆续公布。

  根据我国政府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的承诺,我国中央政府有义务确保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于今年9月发出通知,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作了部署。根据通知的要求,凡是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已经作出修改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作出相应修改;凡是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或者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地方规定,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目前,各地方正在抓紧进行这项清理工作。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以前没有公开但仍需执行的政策措施,都要及时在地方官方刊物上公布。

  二是,无论中央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还是地方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策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确保质量。按照WTO的规定,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中央、地方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方面的权限划分,由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自主确定。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项,如外汇、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等,地方不得作出规定。凡是按照WTO协定不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如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费,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优先购买国内原材料、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实现外汇平衡等,谁都不得作出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也应当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特殊经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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