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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生产要素方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3、直接规定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商务部首先将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Per Capital GNP) 进行回归分析(Regression Analysis),推导出它们之间的回归方程。然后将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代入回归方程,计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各自相应的工资率。商务部每年将采用最新的相关数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进行修正,并将修正的结果公之于众。

  商务部2003年9月修正的2001年市场经济国家工资率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回归方程为:工资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0.000437 + 0.512269.我国的2001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890美元,商务部将其代入方程,从而计算出我国2001年工资率为0.90美元/小时。此外,我国2000年工资率为0.84美元/小时,1999年为0.77美元/小时,1998年为0.80美元/小时。

  4、对于制造费用(overhead),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selling, 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下称SG

  与原料等投入的替代价格来源不同,在信息可获得的情况下,商务部优先根据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者具有可比性的生产企业,计算制造费用、SG

  在几个生产商的数据同等可比的情况下,商务部一般将使用它们的简单平均-而不是加权平均,来计算替代制造费用, SG

  5、尽量只用一个替代国的相应价格来计算各要素的价格(除了劳动工时)。仅在很少的情况下-无法获取某个要素投入可靠的替代国价格时,才使用次要替代国的数据。

  6、无论是要素的替代价格,还是生产商支付的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并用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支付的要素价格,都不得存在价格扭曲,如补贴、倾销等。

  四、有关替代价格确定的几种常见情形

  替代价格的确定是计算正常价值的核心所在,也是中国企业能否胜诉的关键。在具体的反倾销案件中,由于涉及到生产一体化、要素投入来源、制造流程、相关数据的比较、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的问题,替代价格的确定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复杂。囿于篇幅,本文仅对几种常见情形进行论述。

  1、自产要素投入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各要素投入的价格,应直接依照替代国的相关价格数据确定。但如果某个要素投入为生产商自行生产,而并非从供应商处购买获得,就会产生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评估自产投入的各个要素(也就是上游投入)来确定其价格?随着中国企业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这个问题经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的确,如果不评估上游投入,一体化带来的高生产率、低生产成本的好处就无从体现了。

  从中国聚乙烯醇案件, 以及越南冷冻鱼片案件看来, 商务部的实践是评估自产投入的每个要素,而不是直接评估自产投入本身,因为这样的做法通常产生最准确的正常价值。但有以下2个例外:(1)评估上游投入将导致不必要的复杂;(2)评估上游投入将导致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无法得到充分反映。关于后一个例外,商务部解释到,生产一体化公司的制造费用可能会比非一体化的公司更高,因为自产投入的生产需要更多的机器,并且资本成本会由此更高。因此,除非商务部能确信所适用的制造费用率反映了一体化生产过程的制造费用,否则商务部将不会评估上游投入。

  2、一体化程度与制造费用比率

  在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申请人主张中国企业的一体化程度比替代国的高,并因此要求适用更高的制造费用比率。而且,经常“一不留神”,商务部就接受了他们的主张。例如在中国阿司匹林一案的终裁中,商务部就基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对中国产品适用了2倍于印度生产商的制造费用比率。

  诚然,一体化公司的制造费用比率可能会比非一体化的更高,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而且,从实践来看,要证明一体化生产商的制造费用比率比非一体化的更高,也并非易事。正如在阿司匹林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国际贸易法院指出:商务部认定一体化生产商比非一体化生产商的制造费用比率更高,缺乏实质证据支持。因此,商务部后来不得不纠正了其终裁中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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