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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二)(7)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9.监管法律制度

  保税区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适当的监管制度对保税区功能的正常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条例》第五章出入管理部分规定,货物、物品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直接运往境外,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影响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货物,应当接受法定检验。货物、物品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并办理进出口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保税区海关登记放行。机动车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的公安部门签发的通行证件在指定的卡口出入,并接受卡口检查站的检查。承运保税货物的货车还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监管条件。国际航行船舶停靠或者驶离外高桥港区码头,应当事先向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口岸检查。人员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的公安部门准予使用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卡口进出。未经管委会批准的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11-13条规定,机动车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签发的通行证件在指定的闸口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出入保税区人员,凭管委会准予使用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闸口进出。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第四章对出入保税区人员、货物及运输工具的监管部分规定,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由九龙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由边防检查机关和海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实施检查管理。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出境的人员、货物、车辆经保税区一号专用通道通过;从特区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进入特区的货物、车辆经保税区二号专用通道通过。进出口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其他车辆,凭管理局核发的标志或认可的证件通行。从各税区出境的货物依法办理出口手续;从保税区运往特区的货物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原辅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海关登记验放。国家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对从保税区出入境的人员、物品依法实施检疫。从保税区进出口的商品由国家商品检验机关依法实施检验。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凭本人有效护照、证件,从一号专用通道进出保税区。已进入保税区的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持本人有效护照或证件,从保税区进入特区。国内人员可持管理局核发的通行证,行返于保税区与境内非保税区。国家禁止出入境的物品不得进入保税区。

  其他保税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也作了大致类似的规定。

  由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对海关监管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等。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保税区立法对保税区的定位和功能、一般法律原则、管理体制、投资和企业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贸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监管法律制度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保税区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和建设自由贸易区的要求相比,这些制度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

  刘剑文 魏建国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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