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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5)(3)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三、上诉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不高

  上诉审查程序的庭审不对公众开放,这被许多社会团体,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社会团体指责为不透明、不公正、不民主。事实上,上诉审查程序的不透明还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上诉机构中成员资格标准不透明,DSU规定上诉机构成员必须是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世贸协议方面的公认权威,并且不隶属于任何政府并能广泛代表世贸组织的成员,这是分别对专业特长、身份和地域所设定的限制标准。但是,DSU本身对这三方面的规定并无明确含义,在实践中究竟以何标准确定?就专业特长而言,A.F.Lowenfield指出,在美国,人们也许会提出赫德克(R.E.Huolec)和杰克逊(J.H.Jackson)是权威人士,两人均在关贸总协定方面造诣颇高,但争端解决机构能否真正接受则并不确定 .就身份条件而言,政府官员显然已被排除在外,但那些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非政府官员是否就一定胜任?而且就地域而言,以何种标准来分配7名人员才算广泛代表世贸组织的成员呢 ?这些问题有待于WTO通过其具体实践来予以确定。

  其次是上诉机构组成程序的不透明。根据DSU的规定,如果有案件上诉到上诉机构,将从7人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上诉庭。在如何确定上诉庭人员以及上诉机构的职责分工上, DSB远不如在产生专家小组那样严谨。在组成专家小组时,DSB提供一份政府人员和非政府人员名单,同时注明各自的专长,各当事方可以在这份名单中自由挑选专家小组成员。各当事国的国民肯定会被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而上诉庭人员的组成则完全脱离各方的干预,由上诉机构按照与DSB主席和WTO总干事协商后制定的工作程序来轮流安排,更让当事方特别担心的是由于这种安排,并不考虑上诉机构成员的国籍,那么当事方的国民也可能被选中,公正性就难以得到保证。

  对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问题也应当引起相应的重视。DSU 第17条第10款规定“上诉机构的审理过程应当是秘密的”。上诉机构报告应在争端各当事方都不在场的情况下,按照他们提供的信息和所作的陈述起草,也就是说上诉机构对案件的审理是秘密进行的。这与一般国内法院公开审理案件,以便于公众监督的做法不同。而且在实践中,上诉机构还将DSU第17条第10款规定的 “审理过程”一词扩大解释为包括上诉程序中的任何书面辩护、法律意见、对问题的书面回答、原告方和第三方的口头陈诉、上诉机构在口头审理程序中接受的所有资料、商议、观点的交换以及上诉机构的内部工作等各个方面。这种近乎苛刻的保密制度,使案件审理变得更为复杂,不利于接受成员方的监督。

  四、表决通过方式存在缺陷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缺陷就是软弱性,根据GATT的规定,专家组的报告书如果没有全体一致的同意就不能通过。这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成员反对包括有关的当事方,专家组的报告就不能通过。GATT争端解决机制本来是为处理争端而设,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种协商一致同意(the full consensus principle)的通过方式也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专家小组报告的结论,但其结果却造成实践中经常出现有关当事方阻挠专家小组报告,使专家组报告无法通过的局面。在GATT期间,阻挠专家组报告通过的案件层出不穷 .

  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WTO现行的争议解决程序采用了“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原则的表决通过方式,即在通过专家组的报告、上诉机构的报告以及有关报复措施的决定时,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该报告或措施就算通过。这种表决方式的设计克服了GATT“协商一致”规则的软弱性,并大大提高了处理争议的速度和效率。但由于有关的当事国也参加表决,而胜诉的一方一般都会支持该报告或措施的结论,所以上诉机构的报告几乎全部可以自动通过,导致一般情况下上诉机构的报告事实上具有了裁决的效力,这也使得“反向一致”的表决通过方式实际上就成了一种摆设,无法形成对上诉机构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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