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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三大原则(2)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积极应对原则,也可以叫做集体应对原则,其基本精神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众志成城”。

  二、依法应对原则

  在谈论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时候,我们应当对欧盟反倾销法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首先我们应该承认,反倾销是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有关反倾销的规定,是WTO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加入WTO以后,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欧盟的反倾销规则是依据WTO的协议制定的。这些规则不是针对中国的;它们对所有来自非欧共体成员国的进口产品都是适用的。中国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服从和遵守这些规则。

  其次,我们应该承认,欧盟的反倾销规则与WTO反倾销协议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欧盟的反倾销规则无论是实体规定还是程序规定都更加细致和明确。这意味着,欧盟的反倾销法有较高的透明度,因而在实践中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当然,这里所说的“较高”是相对于WTO的规定而言。不可否认,欧盟反倾销规则赋予了裁决者以某种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情况在各国都存在,不足为怪。

  第三,我们应该相信,欧盟委员会的官员们在审理反倾销案件中基本上是依法办事的。尽管我们不能排除贸易保护的动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挥影响的可能性,但是我们相信,通过努力,这种影响是可以得到抑制的。

  因此,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把握和运用欧盟反倾销规则来赢得胜诉。总的说来,按照WTO和欧盟的规则,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有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出口方有倾销行为;第二,进口方国内企业受到损害;第三,该倾销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说来,在反倾销诉讼中,关于损害的证明,主动权掌握在起诉方手里;而关于倾销行为的证明,主动权掌握在应诉方手里。具体说,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时,应主要从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着手。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确定与出口价格相对比的正常价值。这种正常价值一般是按照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可比价格来确定的。因此,如何恰当地说明这些价格的实际水平并说服裁判者接受这种说明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方面,应诉方一般拥有更多的举证机会。因此,在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件时,需要认真研究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条A款和C款关于正常价值计算标准和比较方法的规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加以精确计算和准确描述。

  其次,应当注意到,欧盟反倾销规则有一套很细致的程序。应诉者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熟悉这些程序并善于利用其中的有关规定。一般说来,法律程序越细致越复杂,就越是离不开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的帮助。由于应诉是在国外进行,中国的应诉者除了得到国内律师的支持外,还要积极寻求外国律师和其他友好人士的帮助。

  需要指出的是,欧盟的法律基本上继承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所以,吃透欧盟反倾销规则的条文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由于反倾销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对已有欧盟反倾销案例的进行研究也很有必要。

  依法应对原则,归纳起来,可以是一句话:“以彼之盾,御彼之矛。”

  三、理性应对原则

  反倾销被用作贸易保护手段,这是国际上早已存在的现象。我们反对这种做法。对于某些外国政府或者跨国公司滥用反倾销打压和排挤中国产品的做法,我们应当坚决地予以揭露,并且不排除在必要的时候依照国际惯例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但是,总的说来,我们在应对国外反倾销的问题上,应当保持理性态度。所谓理性态度,一是以法论事,二是依法办事。我们不主张情绪化的做法,不主张针对特定国家或者特定外国公司的产品鼓动民众抵制。当然,如果有个别外国公司由于滥用反倾销诉讼打击中国产品而损害了自己在中国人心中的道德形象,那是咎由自取。在反倾销问题和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法律问题上,我们要告诉全世界:中国的法制是理性的法制,中国的政府是理性的政府,中国的人民是理性的人民。中国不仅有开放的市场,而且有开放的文化胸怀。中国人愿意与各国人民一道,成为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共同受益者。我们不需要走闭关锁国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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