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发展趋势表明“区域主义正在开始产生其自身的活力:区域一体化越来越被视为不可避免,因为现行的各种安排正在逼迫非成员国从一体化市场中分离出来”[1](P.149)。
然而,长期以来,区域一体化对多边贸易机制或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区域一体化鼓吹者认为,区域一体化的最基本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区别只是贸易自由化的地理范围,而且区域一体化无不将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作为其最高宗旨;在全球贸易一体化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的情况下,区域一体化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并可以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因此,区域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营造物”(building-blocks)。区域一体化反对者或怀疑论者
认为,区域一体化是一种新型的集团式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相比,其方式更为隐蔽(因为有合法的外衣),因而其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性更大;随着区域一体化的繁衍及其重要性和活力的与日俱增,多边贸易体制势必走向崩溃,甚至全球经济与政治稳定将受到威胁,因此,区域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阻碍物”(stumbling-blocks)。
必须承认,过去的50年是区域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并行发展、相互制动的时代。在各种区域一体化组织中,欧共体最具有代表性,其一体化程度最高、发展速度最快、组织最严密、法律制度最健全、影响最大。
二、典型透视:欧共体与GATT.WTO的法律关系
(一)GATT.WTO对欧共体的包容与优待从时间上说,GATT的问世要比欧共体早得
多。而欧共体的成员国在创建或加入共同体之前均已是GATT的缔约方。欧共体建立后,一方面,其成员国继续保持各自在GATT中的缔约方地位;另一方面,根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l13条和第228条等条文的规定,欧共体在GATT体制中逐步取代其成员国并发展为GATT的一种“事实成员”,而各成员国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成员”[2](第260页)。
首先,自1960年狄龙回合谈判以来,均由欧共体委员会代表欧共体成员国与其他缔约方举行多边或双边谈判。其次,自“肯尼迪回合”以来,历次回合产生的多边协定,绝大多数由欧共体单独签字和缔结,只有个别协定(如东京回合的技术性壁垒协定和航空器贸易协定)由欧共体与其成员国一起以混合缔约方的形式缔结。再次,除了个别机构之外(如预算委员会),欧共体几乎参加了所有GATT机构的活动,比如以共同体名义行使其成员国在这些机构的几乎所有权利。最后,凡涉及欧共体成员国的争端,不论其是出诉方还是被诉方,在1974年以前绝大多数将欧共体作为争端方,此后均由欧共体作为争端方[2](第2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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