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浅析WTO框架下的中国海关采行企业分类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假使外资企业或台资企业需要申请A类管理的时候,应当向主管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报告,并且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程序以及申请条件,对于两年内有违法犯罪、弄虚作假、或呈报资料不真实者,海关将不予考虑其申请,一般来讲,企业设定的同时,基本上被初步定位在B类企业,假使没有出现C类或D类的情况时,一般应按B类来管理.
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之后,海关对有以下情事的企业实施C类管理: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实行C类管理的企业, 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
同比来讲,C类企业的管理要比B类企业的管理严格了许多,采取的是一种防范的型态,对于比现较好A类企业或者是一般的B类企业都实行信任管理,D类企业在分级制度当中,基本上扮演着一种出场机制的角色,企业有下列情事者,适用D类企业管理: 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但企业被实行D类管理之后,则企业的经营活动,海关再对该企业管理时就必须符合以下几种规范: 不予该企业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基本上,企业假使被宣告为D类企业之后,该企业在商业竞争当中可能会因此而失去时间与大量成本,因而退出商业竞争领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