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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下对跨国公司本国规制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WTO规则可谓是为跨国公司的扩张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实然的层面上看,跨国公司的确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扩张,依靠其雄厚的财力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甚至于政治的变化,它们为自己的利益不停地进行活动,然而它们并不满足WTO为它们争取到的各种好处,它们追求的是一种彻底的零和博弈[5].这种结果的发生与东道国引进外资的目的相左并最终损害本国的经济正常发展,对于世界整体的经济发展最终是不利的。因此,对于跨国公司的规制无论是国内控制还是从国际层面都显得十分必要。

  二、WTO规则之下,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内能否受到规制?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投资一般采用在东道国境内设立企业的方式,无论是根据国际法上主导的属地管辖原则还是根据属人管辖原则,跨国公司当然应受东道国的规制。跨国公司在我国国内进行投资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开发、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并购这八种形式。这些企业均是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所设,性质上属于中国企业,并且企业的运作均应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此我国对于国内的跨国公司有权进行规制

  WTO规则之下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弱化市场准入条件的主题,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并不指代跨国公司可以不受东道国的法律约束,可以不受东道国的规制。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包括:1、经济政策。中国将给在华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给予包括单独关税区在内的所有WTO成员以非歧视待遇,保证国内法律、法规等与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一致,并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有关政策或信息;2、保证制定和执行政策的框架;3、对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作出符合WTO规则的修订等。这些承诺在WTO规则之下做出,符合其要求,但未放弃对在华企业的规制权。跨国公司作为在华企业的一种形式,本身并没有不受规制的豁免特权,相反,跨国公司如欲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也应接受我国对其进行的依法规制。

  二、外国对于本国跨国公司的规制情况

  虽然国际社会早就注意到跨国公司行为给东道国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以及20世纪以来贸易自由化所获得的巨大成功,因而对于跨国公司的国际规制显得尤为艰难。2000年6月27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的《OECD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指南》是直接针对跨国公司行为的最新成果,但如同先前国际社会通过的一些守则一样,该指南并不是一个国际性的立法,对跨国公司来说不具有约束力。跨国公司对有利自身的此类守则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接受,但涉及到约束其行为的守则,则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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