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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辨析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按国际惯例办事”现已成为人们的一项共识。但由谁来按国际惯例办事、什么是国际惯例以及怎样按国际惯例办事 ,则是人们较少关注的问题。本文拟对上述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一、由谁来按国际惯例办事

  按国际惯例办事主要是对涉外经济活动的要求 ,而涉外经济活动的主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 ,一类是私人 (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 ,因此 ,按国际惯例办事的主体分别是国家和私人。私人所从事的是国际商业活动 ;而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中除可从事国际商贸活动之外 ,主要是以主权者的身份进行国际经贸管理活动。这样就在实践中产生了适用于不同主体的两类国际惯例。

  私人所遵行的国际惯例为国际经贸惯例 ,即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等国际商业活动的惯例。国际经贸惯例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提供约束手段。这些惯例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使他们在确立其经济交往关系 (合同关系 )时就可以对各自的行为后果有所预见 ,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时有所遵循 ,而在当事人之间出现争端时 ,国际惯例又可成为解决争端的依据。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完全靠国际惯例予以确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 ,当事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权利 ,并以合同条款予以确定 ;在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只是为了简化合同文本。

  当国家以主权者的身份在国际经济领域中行为时 ,国家所遵循的国际惯例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① 这方面的国际惯例在三种情况下约束国家 :一是在国家相互交往时 (例如在两国之间确定对对方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程序和措施时 ) ,国家可依据国际惯例来约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彼此对对方国民在专利权申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 ,并通过条约予以确认 ;二是在一国对其涉外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时 ,可参照国际惯例来制定其有关的法律 ,使其涉外经济管理行为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实践相一致 ;三是当国家之间出现经济领域中的争端时 ,争端当事国或处理该项争端的机构依据可适用的国际惯例来解决此项争端。

  国家也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 ,例如以政府的名义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这时 ,国家与对方当事人自然可以选择国际经贸惯例 (而不是国际公法上的惯例 )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所适用的惯例的性质和作用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适用的惯例是一致的 ,除非参加该项经济交往的国家不放弃主权豁免的权利 ,从而拒绝第三方 (外国法院 )对该项惯例的强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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