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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跟单信用证及其常见欺诈手法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跟单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由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是国际贸易中保证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现在世界上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采用跟单信用证来处理国际贸易业务,我国也在其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内不少企业都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会迅速增加。因此,我国出口产品企业应当了解跟单信用证交易方法和其中可能出现的国际欺诈手段,以防止损失。

  一、跟单信用证的操作程序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国际商会修定,于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是开证银行(买方当地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保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买方商业信用。通常只要出口方按信用证书面规定的条件提供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信用证的操作程序如下:

  1.进出口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买方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严格按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请银行开立信用证。

  3.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出口人)。

  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出口人)。

  6.议付银行付款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银行要求索偿。

  7.开证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银行。

  8.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二、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内容

  1. 载明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时间、地点、有效期。以及该信用证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可转让或不

  可转让等。

  2.注明信用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偿付银。

  3.支付条款:信用证支付货币币种和金额(大写和小写)。

  4.货物条款: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方面记载和说明。

  5.汇票条款:使用汇票的信用证,载明汇票金额、种类、份数、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出票日期等。

  6.单据条款:规定需要提交的单据类型,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提单)、保险单据、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7.价格条款:包括单价、总价及所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等。

  8.装运条款:规定装运港、装运日期、地点、卸货港、运输时间、是否转运或分批装运等。

  9.特殊条款:可针对每笔交易的不同需求,作出特殊的规定。

  三、跟单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必须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买方的权利义务:按时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收到开证银行转寄来的单证要求其付款赎单时,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认真审核,如出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单据与单据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2.卖方的权利义务:卖方在收到通知行转寄来的信用证时,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认真审核合同与信用证是否符合,如出现合同与信用证不符情况,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条款,直至二者相符为至。卖方接受信用证后,要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认真审核自己向银行提供的各项单据。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然后才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卖方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或承兑。卖方还必须以买卖合同的为准,对买方承担“单货相符”即单据和货物相符,货物与合同相符的责任。否则将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买方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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