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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和完善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自1979年以来,在国际贸易领域,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到外国日趋严重的倾销指控,并且随着指控的屡屡得逞,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到巨大的损失,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这一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制裁的潮流中,中国企业从漠然处之或不知所措到勉强应诉和积极应诉,这里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好好总结。不过令人振奋的是,1997年3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曾经一度被外国人用本国反倾销措施而备受法难的中国人从此也有了保护自己民族产业的有力武器。随着中国反倾销实践的启动和运作,我国已由被动应诉外国的反倾销诉讼转为主动适用国际贸易规则,对外国倾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采取反倾销措施。这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采用反倾销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一、对中国反倾销法进行反思的必要性

  总体而言,《条例》大量参照了国际惯例特别是重点遵守了GATT1994年《反倾销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的相关规定,因而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同时,从中国反倾销实践基本顺利的角度来说,《条例》也初步显示了其制度安排的基本合理性和法律运行的基本正常性。但是,这并不能掩饰《条例》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客观而言,《条例》是在时间仓促、缺乏实践,同时又未经严格程序的情况下出台的,所以其缺陷和不足在所难免。这种缺陷和不足虽然现在还未充分暴露出来,但是如不进行认真的反思和修改,必将严重损害《条例》功能的发挥,也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国际形象。笔者认为,中国反倾销法要进行明智反思,至少存在着三个必要性:

  (一)加入WTO前景下的反思必要性

  可以说,这是对《条例》进行反思的一个最重要的必要性。加入WTO是我国长期努力的目标,目前中国已成为WTO的成员国。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国加入WTO一方面可以享受WTO规则所规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其中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要极力促使我国法律法规乃至行政措施与WTO各项规则相符。如果不采用WTO规则而实行国内法规,将会引来国际社会的对抗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地步。虽然,迄今为止,中国反倾销法的实践运行并没有出现什么实质性障碍问题,但并不能掩盖其本身的漏洞。只是由于中国反倾销涉案进口产品的倾销和危害确凿无疑,外国出口商或者由于心中有鬼,或者在铁证面前无话可说等原因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而已。事实上,漏洞是很多的,特别是存在着与WTO反倾销规则不一致的地方(这将在下文论述)。虽然《守则》本身无法取代各缔约方的反倾销立法,但它已成为各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规则,违者将要承担国际责任。所以,在我国已正式成为WTO成员之际,我国应及时对《条例》进行反思,及时修改,力求和WTO的反倾销规则一致起来。

  (二)科学化、效率化、公正化的反思必要性

  实践证明,我国《条例》的运行总体上是较为成功的,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这并不能说这是一部科学化、效率化、公正化的法规。实际上,《条例》的许多条款都过于简单、抽象、模糊,操作性和透明度都不强,从而影响了效率和公正。同时,也由于过于简单,从而也留下了过多的法律漏洞,严重影响到了《条例》的科学性。虽然在实践中,简单的条文能给我国的反倾销机构以更大的自由空间进行自由载量,但是最终会引来外国出口商的对抗而得不偿失,甚至导致反倾销不会成功。所以,为使反倾销的行动能切实有效地成功,为使我国在该方面的国际形象能良好地树立,我国《条例》的科学化、效率化、公正化反思和完善势在必要。

  (三)适当加强保护国内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两者统一的反思必要性

  应当承认,反倾销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保护与进口的倾销产品同类产品的相关国内民族产业的利益。当然,意义和作用不仅仅是在于保护相关的民族产业的问题上,而且还在于这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命脉甚至是国家生存力和竞争力的问题。我国政府能从以往的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制定出这样一部反倾销条例,已是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应当承认,我们还不能真正理直气壮地充分地对民族工业等产业进行保护。因为该《条例》并未充分地考虑到由于外国商品倾销而导致民族产业损害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即使在已考虑到的情况下,也未能予以有力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当然,在强化保护的同时,也应注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为倾销所直接导致损害的相关产业毕竟是局部的,而社会公共利益则是关系到全局的利益。如何把反倾销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统一起来,是我们对《条例》进行反思和完善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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