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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及法律对策(4)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Ⅰ、TRIPs目的和原则以及WTO的宗旨

    TRIPs协议在其第一部分总条款和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TRIPs协议的目的和原则。第7条规定了该协议的目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的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第8条规定了该协议的原则:1、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重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2、可采用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反影响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

    在TRIPs协议的具体条款中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体现了这一协议的目的和原则。TRIPs协议在第40条中,承认某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许可条件限制了竞争影响了正常贸易,阻碍了技术的转让和传播,并要求成员方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禁止和控制,这些条件或做法,包括单方面回授、不异议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但协议仅提出三种应当禁止的商业做法,成员方国民之间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争议应通过政府间的友好协商解决)第7、8条规定的目的和原则在专利领域内表现为对可授予专利对象广泛性原则的例外,协议第27条规定,专利的授予在原则上普遍地适应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或工艺,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即可.但出于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目的,包括保护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损害, TRIPs协议允许成员方政府可以拒绝授予某些发明的专利权.同时,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本质上是为生产植物和动物的除生物方法和微生物方法以外的生物方法,可以不授予专利权。

    在WTO多哈部长会议上发表的《TRIPs协议和公众健康宣言》中,成员方在重申对TRIPs承诺的同时,确认对TRIPs的解释和执行能够也应当支持成员国保护公众健康,特别是促进所有成员获得药品准入的权利,承认WTO成员为实现此目的使用TRIPs协议中弹性条款的权利。WTO成员方“认识到这些弹性包括:a、在应用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时,TRIPs中的每一条款的解读都应当考虑到协定所表述的对象和目的,特别是其目标和原则……”(《宣言》第5条)

    TRIPs作为建立世贸组织协议下的一个国际公约,WTO的宗旨对TRIPs当然完全适用。WTO在序言部分表述了WTO的宗旨:成员方“认识到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当按照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产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等方面的观点,并为着持续发展的目的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他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发展”,“产生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

    从法理的角度,WTO的宗旨,TRIPs的目的和原则,应视为TRIPs的灵魂,对TRIPs的解释、实施应符合、体现WTO的宗旨、TRIPs的目的和原则。WTO的宗旨、TRIPs的目的和原则,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较大的弹性空间,发展中国家在TRIPs时代保持对知识产权进行国内法控制可以以此作为国际法依据 。

    Ⅱ.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在贸易领域受到知识产权特殊保护的商品,一经权利人直接或间接同意投放到市场,他就失去了对这些货物再分销转让等的控制权.对于权利用尽问题,各成员方的规定不同.有的成员方将权利用尽原则限制在一国国内地域范围,反对在跨国范围内实施权利用尽原则.而有的国家则采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即使商品流通超出了本国市场,已经用尽其权利的知识产权人也不能再主张其排他性独占权,平行进口并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进口商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从其他国家获得更廉价的同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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