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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房按揭贷款欺诈及其预防(4)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严格银行审贷环节把关可以避免很多的按揭贷款风险,按揭贷款审查是由开发商的售楼员代为完成等实际业务操作中不规范行为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关键问题在于明确责任、严格责任,建立适当的奖惩机制,使贷款审查人真正自觉的按照规定进行,并对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这样银行就可以避免因为自身原因而产生的风险。

    (2)严格中介机构的审查,加强其风险责任

    现今按揭贷款过程中的律师审查仅被银行视作一种程序要件,发放按揭贷款只要具备律师审查报告即可;受聘律师事务所也把出具法律审查报告简化成填写格式性条款的工作。这样律师审查既起不到防范风险的作用,真正发生纠纷时也不会有人追究受聘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律师承担的责任与其收取的高额咨询费是不对等的。既然贷款审核规程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审查这道程序,那么就应该发挥其作用。银行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应该明确这一点,律师事务所要对经其审核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比如,对于年薪400万元的核实,绝不是购房人单位的一纸证明就能解决问题的,律师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查实。据有关报道说,今后将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档案,对年收入在10万元的高收入者建立个人税务档案。这也为律师取证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很多的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险,这也为律师事务所承担过失责任提供了可能。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银行的很多按揭贷款风险都可以避免。

    房地产评估对按揭银行的重要作用显而易见,特别当房地产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结束,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理房地产抵押之后,房地产就成为银行实现债权的基本保障。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对房地产专业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乃至评估报告的标准格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比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更重要的是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在我国,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对象做出的估价存在巨大差距的现象时有发生。选择有信用、有责任感的评估机构,并可以与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是商业银行防范因房产评估不实造成风险的举措。而且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也应该有所改变,评估费用不应该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因为这样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房地产评估价值虚高的现象。

    (二)按揭贷款欺诈防范风险方式创新——房地产贷款保险

    在我国住房信贷业务发展初期,保险公司就开始介入住房消费信贷保险市场。但是我国住房信贷保险并没有随着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繁荣而成熟,它在保险规模、产品种类、运作模式等方面在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相对来说,世界上已经有很多成熟的房地产保险的运作模式,如美国的信用保证保险模式。这种保险是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发生不履约行为时,保险公司负责对银行债权人进行赔付。这种保险既有履约的担保功能,又有信用的保险功能,可以有效的保护银行的利益。

    在我国,与住房贷款有关的保险包括住房消费信贷财产保险、住房定期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以及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住房消费信贷财产保险,是购房人为其贷款所购房屋投保,并承担保费,银行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但实际上,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给银行贷款造成的损失的概率,要远低于由于购房人自身的原因给银行贷款造成的损失的概率,对某行的住房信贷业务来说,鲜有因为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房屋损失以至贷款损失的事件发生。住房定期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是由购房人投保,当购房人发生意外伤害而无法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贷款的保险。此种保险在实践中应用不广。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我国住房信贷保险市场最早出现的险种,是一种履约保险。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控制不力等原因,一系列的免责条款使保险公司的工作只剩下收取保费,当然也不会受到银行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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