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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租房装潢纠纷在法律上的几个基本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对承租房进行装潢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由法法律规定缺位,对此判决不一,影响了执法尺度统一,本文努力从廓清此类纠纷的相关的基本概念入手,为审判实物提供明晰的司法思路。

  一、装潢符合添附的构成要件

  在现代物权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将添附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一种法律事实,目的在于维护物之社会经济价值,实现社会整体财富的增长。然而添附并非一项现代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就有关于添附的完善的规定。[1]

  添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对此,各有不同观点。首先需要明确添附的概念,通说认为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劳动产品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虽然有可能但在经济上不合理。[2]狭义的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形式,其中附合指不同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有机结合在一起,非经拆毁不能分离,既有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也有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按照添附的概念及其理论本意,动产与不动产间成立的附合应具备四方面特征:结合性,须为动产与不动产的结合;不可拆除性,在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时,动产构成不动产的重要部分-分离将造成物的毁损或者改变物的性质,降低物的价值;长期存续性,物结合后不能分离的情况是永久的或者是长期的,而不是暂时的;[3]不同主体,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主体,不能为一人。

  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装潢,目的在于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使自己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或提高其他收益。而装潢是以板材、油漆、铁钉等物质材料固定于房屋的作业,装潢之后,在一般情况下,非经拆毁不能分离,有的是客观上不能分离,如油漆不能从墙壁上剥离,有的可以强行分离但必然造成财产价值的明显下降,如板材拆除于墙壁。并且在装潢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房屋的产权人所有,获得暂时居住权的承租人对于原来的装潢材料享有产权,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是不同的主体,因此,装潢构成添附中的附合,符合添附的要件。

  二、构成添附的装潢的物权效力

  笔者认为,解决了装潢行为在基本理论上的定性问题仅是解决装潢纠纷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关键在于解决装潢的效力及缮后后果。为此,有必要先行讨在一般情况下添附的物权效力。

  传统民法理论通常认为添附产生物权的原始取得或所有权的扩张,并按照当事人双方原来财产的价值大小确定添附(附合)物所有权的归属。如果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则由不动产人取得包括动产的所有权;如果是动产附合于另一动产,则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财产所有权,如无主从之别,则由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合成物。不同的理论将产生不同的后果,尤其直接关系到添附行为人的权益。对于添附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主流观点是添附导致物权原始取得的产生,[4]这为我国大部分教科书所陈述和司法实践援以作为判词。另一种观点是不动产所有者所有权的扩张。[5]这两种说法都有其道理,两种理论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何者是添附行为所产生物权的客体。如依原始取得说,则添附的动产是新生物权的客体,而如依据所有权扩张的理论,则合成物是不动产所有人的客体。但是,笔者认为这不是其本质意义,其实质在于通过解决添附物的归属问题,来解决如何实现公平原则、填平规则等民法基本规则问题,以及动产所有人的求偿权问题。但是,涉及到法理探讨日益精微细致的发展趋势,添附到底是所有权的扩张还是物权的原始取得仍具有讨论的需要。

  罗马法中,添附并不被看作是所有权的取得方法,而认为是主物所有权的扩大和增加,[6]《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思想,第546条规定,所有权扩张至该物因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有观点将所有人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之为添附权。[7]德国民法典把动产添附于土地并成为土地的必要组成部分的,土地的所有权扩及该项动产,把添附的其他类型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8]可见,对此问题其同样采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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