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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土地权利的同名异质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以下主要特征:该权利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并立的权利;该权利是根据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的,发包人是土地所有人;该权利人对土地拥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拥有农用土地上种植物、养殖物的所有权,对外独立享有收益权和承担风险;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中,法定内容较多而约定内容较少;该权利期限较长;在权利受侵害时,权利人可独立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向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主张权利。就目前实际情形来看,该类权利仍有许多债权性质,如多数未经不动产登记,转让时须经土地所有人同意等。但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物权制度的完善,该权利内容中的债权性质将逐渐淡化以至消失。

  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以下主要特征:该权利只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能;该权利根据转包合同而确立;该权利人对土地没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农用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没有所有权,对外不能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对内(即转发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则可以分享收益和分担风险;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中,约定内容多而法定内容少;该权利期限较短;在权利受侵害时,权利人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只可以向转发包人主张权利,或者通过转发包人向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主张权利。

  三、“土地租赁”的多义性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土地租赁”一词被广泛使用。经济学上的土地租赁,往往指任何有偿使用他人土地的情形。法律上的土地租赁则至少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

  其一,债法上的土地租赁。其法律关系基本与通常租赁合同关系相同,特别之处在于标的物为土地;出租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人;承租人拥有的土地权利即是上述债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其二,物权法上的土地租赁。《股份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给公司的,定期收取租金。”该项规定的情形即是物权法上的土地租赁,其目的是设立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立物权关系的原因关系;其当事人一方为土地所有人(不叫出租人),另一方为土地使用权人(不叫承租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受物权法规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相比,两者有以下不同:(1)两者目的均为设立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均属于设立物权的原因关系,但出让属于土地使用权出售。(2)因出让而设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性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价金,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较短期限内(如60日)交付;因租赁而设立土地使用权,租金可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定期交付。

  因存在土地权利同名异质问题,在实务中处理土地使用纠纷时,不能简单根据土地权利名称来选择应适应的法律。对于具体的土地权利,首先要判明当事人建立土地使用关系时的真实意思,明确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再根据已判明的具体内容,确定土地权利的性质,进而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陈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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