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关系的主体(4)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规定时单位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应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7、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在履行职责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不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受奖励和处罚。
五、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指不参与会计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包括的范围很广泛,但是他们都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都是不作为义务。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会计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都可以由一般自然人作出,是一般主体。这些人也可能和上述职能人员、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在构成犯罪时,形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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