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离婚按揭房屋归属
离婚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只能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如果仅仅刻板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示公平的情况。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房屋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利益冲突。
如果机械地按取得房屋证书的时间作为财产性质的划分标准,一方婚前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只是因为购房人以外的种种因素导致房屋产权证书婚后取得,因此将按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婚前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同样道理,一方婚前财产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由于房地产商的拖延导致房屋在婚后才得以实际交付,如果按照房屋交付的时间作为划分财产性质的标准,恐怕也很难达到公平的效果。另外,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还贷行为按借款处理,既不符合配偶一方的的本意。故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离婚时对按揭房屋的权属有争议但能协商好的,可按双方的合意处理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按揭房屋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再作处理。
约定了离婚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归属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离婚时,即使双方对按揭房屋的处理有异议,只要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处理这类按揭房屋都较容易,直接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即可,约定房屋是个人财产就归个人所有,约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归夫妻共同所有。
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归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参与清偿贷款,这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处理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贷款是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约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也不影响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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