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3)
www.110.com 2010-07-06 18:59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上届委员留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九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办事机构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一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内分别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管理权限对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在执业中的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条例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或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协会是由注册建筑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注册建筑师执业道德规范,监督会员遵守;
  (三)对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会员依法履行注册建筑师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注册建筑师方面的工作;
  (六)开展注册建筑师社会团体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五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