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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06 1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经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险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抗震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对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可免于征收建筑税。
  凡列入抗震的专用经费,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章 抗震防灾规划
  第九条 城市和大型工矿企业都必须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大型工矿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编制,并应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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