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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职能的廉租住房供应体制,逐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且住房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其基本保障方式为发放租金补贴,适当时可实行实物配租等方式。

  前款所称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专项用于缴纳住房租金的补贴资金,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职责是: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廉租住房政策、标准、计划,拨付廉租住房资金,指导、监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设在区房地产分局)负责登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并审核其资格条件,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发放租金补贴以及日常管理。

  财政、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廉租住房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市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发放租金补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六个月以上;

  (三)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军属、劳动模范、残疾人家庭优先享受城市廉租住房政策。

  第七条 城市廉租住房当年的配租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于当年一季度公布实施。

  第八条 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公示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和《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至辖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领取《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自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审批。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

  (四)对经公示2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申请家庭准予登记,作为当年廉租住房的候租对象,进行轮候配租;对经公示有人提出异议的申请家庭,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候租家庭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公开择定配租家庭。

  本年度未获得配租资格的候租家庭下一年度可继续申请。

  第九条 配租家庭须与辖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为期一年的《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协议,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后,方可领取租金补贴。

  第十条 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六个月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或自有住房、承租公房超过最低居住标准时,应及时报告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停止发放配租家庭的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对配租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每年进行复核,发现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的,应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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