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地资源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房地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现就本市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市的住房交易手续费,由经批准建立的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本市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三、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办理(以受理日为准)交易手续的,仍按原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

  六、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即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本通知下达后,原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制发的(沪价房[1997]第314号、沪财综[1997]第053号)《关于本市房地产转让的交易手续费收取范围、标准问题的通知》和《沪价商[2001]027号、沪财预[2001]054号)《关于本市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统一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中相关条款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