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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
www.110.com 2010-07-01 17:5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本市“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帮助本市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

  成立“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以及市民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协调推进特殊时期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

  本通知所指的“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的;

  2、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的。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3、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的;

  4、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

  5、参加本市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

  “困难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其中:

  1、区县属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纳税地区县政府组织审核认定,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2、市属企业由各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经主管委办局审核认定,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3、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对于“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且恢复有望、属于地区或行业重点扶持范围、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企业”,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委办局分别根据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特殊困难企业”经各区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认定后须报“协调小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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