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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进一步深化城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湖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现公布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湖州市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00元;在省对湖州市区2000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未确定前,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60元。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湖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度,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在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按微利价出售。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1999年,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6%,可以调整到7%,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适当提高。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在财政、单位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对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1〉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由单位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1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2〉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其购买住房时,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市区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及一次性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

  〈3〉对1994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在给予一次性补贴的同时,按规定标准给予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以及1994年前工龄的乘积。

  (八)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1998年湖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比例为50%.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在购房时可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不购买住房的,在离退休时可由单位按财力情况分期分批发放。

  (九)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具有20年工龄。工龄未达到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由职工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十)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到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的企业,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的国有企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以降低补贴比例、自行确定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它收入和原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建房的资金(包括计委安排部分)中支付。对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在政府财力可能的条件下,不足部分可由同级财政预算增拨。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原有购、建住房资金渠道(包括公益金、税后利润、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

  (十二)在本实施方案发布前,企事业单位试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与本实施方案不相抵触的,经市房委办审批同意后可以继续实行。

  三、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建设

  (十三)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其它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线划分标准另行制定。

  (十四)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宅,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五)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建成的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落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市住房委员会要组织协调计划、规划、建设、土管、房管、金融、物价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十七)各级政府组织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倾斜,并可利用房改增值资金,降低提供给困难职工的住房价格。

  (十八)继续发展集资合作建房。要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分散的、零星的集资建房。允许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土地(也可通过置换)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集中征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部门在税费和住房贷款等方面应给予优惠和扶持。各单位组织集资建房的方案,应报市房委办审批。

  (十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政府兴建廉租住房的资金可在各级政府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二十)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二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逐年提高公房租金水平。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承受能力,要与职工收入增加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困难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新增租金减免政策。

  (二十二)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房,可以继续按《决定》规定的成本价售房政策出售。1998年底以前已开发建设或预购,并于1999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可以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出售,也可按《通知》规定的新政策出售。

  五、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和售房款的管理

  (二十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管理规范化、电算化。

  (二十四)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的资金数额,核定发放补贴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市(镇)房委办批准后执行。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审批、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五)市住房委员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银行,根据《通知》和有关规定,大力发展住房金融。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除保证必要的支付外,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银行要积极发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六)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七、加强住房

  (二十七)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八)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对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或骗取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三十一)本实施意见由湖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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