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开放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流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城建、房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组建房地产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工作,积极开放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业,允许国营、集体和个人出售、出租房屋,允许进行本地区或跨省市的房屋互换,允许企业出租厂房、柜台和按国家规定出售厂房、营业用房。
第三条 国家土地法明确,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镇土地交易系指的转让。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 凡在我市买卖公私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由选择买卖对象,也可以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介绍。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程序如下:
(一)卖方:个人须持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居民身份证》;单位须持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单位证明;房屋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须持有《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单位证明。
(二)买方:个人须持本市户口和双方协议书;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须持有上级单位允许购买证明和双方协议书。
(三)出卖共有房产,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权优先购买。
(四)单位或个人出卖租出的房产,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
(五)买卖双方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验证和实地勘察无误后,方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六条 出卖房地产的价格总的原则是按质论价。公房卖给私人,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出售,不得低于国家价格最低限价。
单位购买私人的房地产,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高于国家规定价格的最高限价。禁止高价购买私房,搞乱市场。私人之间的房产交易,其价格可以适当放开,随行就市。
第七条 出卖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优惠购买或建造的私有房屋时,原则上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如需卖给他人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实行有偿服务,房屋买卖成交后,需交房价3%的交易管理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对房屋开发公司出售的房屋实行优惠,收取1%的交易管理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三章 租 赁
第九条 单位租赁房屋时,需持本单位介绍信;个人持个人身份证,方可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条 租金标准
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出租,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审定和公布的租金标准。私有房屋出租、租金额由租赁双方议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审定和公布的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房屋承租人应按期缴纳租金,不得拒付和拖欠。
第十二条 租赁房屋期限由双方议定。租期未满需要承租人退房,房主应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提前退房,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主。
第十三条 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应负责维修,确保居住安全。因房屋危险,造成倒塌伤亡事故,由出租人承租责任。如出租人确无能力维修,双方协商由承租人垫修,所付修缮费可以用租金抵偿。
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人为的损坏房屋,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办理租赁合同鉴证费用,住宅房暂收签证费5—10元,非住宅房收20—30元,由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第四章 换 房
第十五条 房屋互换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房屋互换应征得产权单位(人)的同意,在房屋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跨单位、跨行业、跨地区进行互换。
第十七条 各单位自管房互换后,外单位住户,在房屋管理、维修、租金标准等方面,应与本单位住户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房屋互换手续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规定办理。调换后,原租约即行终止,由换房户与房屋产权单位(人)签订新租约。缴纳换房服务费10元。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房地产交易(含公有、私有的住宅和非住宅)必须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进行。市场以外的一切交易都属非法的,部门不予发证,法律不予承认,并按交易额总值的30%罚款。
第二十条 社会主义的市场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它的派出机构,对房地产交易成交后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0.5%的市场管理费、用于市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成交后,必须照章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非法黑市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凡黑市进行房地产交易,或高价出售房屋,出租房屋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应模范执行本办法。凡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者,由市场管委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私有房屋的交易与租赁,在国家没有规定前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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