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企业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超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开发的工程造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核减其经营范围。”
二、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手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其资质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上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 下一篇: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相关文章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