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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城市建设、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的要求对土地、房屋、基础设施、环境等进行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三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改造旧城区或开发新城区,都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第四条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开发办),在市建委领导下,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管理工作,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含地产开发公司)实行行业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本市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对出让后的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计划部门审批综合开发项目;

  (四)参与审查开发布局和规划方案,组织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会审;

  (五)开展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与组织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和旧城区综合开发用地转让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商品房价格和工程质量;

  (八)组织开发小区及组团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九)收缴和管理综合开发配套费、保证金和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十)协调综合开发单位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开发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房地产开发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本市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组织编制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合理确定综合开发的布局及规模。

  第六条 市房地产开发办根据综合开发规划和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意见,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经市计委审批后由市房地产开发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综合开发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市房地产开发办、市规划局)审批。

  第八条 综合开发小区控制性规划,由市房地产开发办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性详细规划可由承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

  第三章 开发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在其确定后,由市房地产开发办会同市规划局、国土局、房地产局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开发经营单位,双方签定合同。

  第十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设计文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进行,配套公建设施必须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凡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组团),其开发单位除交纳20元/m2的全市统筹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外,按自行配套64元/m2标准的5%的比例向市房地产开发办交纳配套项目保证金,配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返回开发单位。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综合开发项目一经批准,原产权单位可按规划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改造,没有能力进行改造的,应积极协助项目中标单位进行拆迁安置工作,不得阻挠和影响工程。

  第十二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或建设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市房地产开发办组织有关部门按开发小区(组团)详细规划与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凡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组团),在小区投入使用前由市房地产开发办会同市房产局、所在区组织交接。其交接启动管理费用,由开发单位按2元/m2的标准,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一次性交给小区管理单位。

  第四章 开发公司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开发公司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申请成立专营或兼营全民所有制开发公司必须报经市计委批准,集体所有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市房地产开发办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审核,省建设厅审批并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凭《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成立项目开发公司,由市房地产开发办根据其项目规模,初审资质等级,报市建委审定,省建设厅核发项目资质等级证书。经营对象只限于批准的项目,项目开发经营完毕,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减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确需延长经营期的,需重新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成立股份制公司须先经市体改委批准,方能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资质等级。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省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外,还需按本办法申领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主要承担与我国规定鼓励类引进项目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以及高难度、高档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 综合开发公司发生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市房地产开发办备案;公司分立、转产或中止的,应向市房地产开发办上交《资质等级证书》,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开发用地、、工程开工、资金拨付等手续。

  第十八条 综合开发公司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财税制度,接受财务、税务、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开发公司应按规定,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开发建设任务,不得跨级开发。

  第二十条 外地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必须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开发办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服从我市行业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开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上年商品住宅竣工面积的20%比例向市政府提供微利房源,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的开发公司每年需按商品房销售额的4‰向市房地产开发办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商品房价格与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 条各开发公司在销售房屋前,应将其销售价格构成测算报市建行审核后,由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开发办核定。

  第二十四条 开发公司销售房屋,应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并到市工商局办理合同监证。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屋销售,必须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房屋三个月内,持有效文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手续,领取产权证书。

  第六章 奖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一)凡执行本办法,对综合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负责建设的综合开发小区达到优良标准的;

  (三)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四)完成政府微利房任务较好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权限予以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开发公司未按规定完成开发建设任务及其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令其限期完成。在未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之前,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其承接新的综合开发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发经营资质。

  (三)开发项目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等级,保修期内又不能按规定提供保修服务的,除责令其按规定保修外,视其情节,降低开发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

  (四)开发单位一年内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取消其开发资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计划、规划、国土、房地产、物价、工商、建管、城管、建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进行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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