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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3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有利于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责任,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抓紧组织房地产、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编制当地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和空间布局,并向社会公布和按要求进行备案。

  三、切实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一般应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20%;2006年,各设区市要切实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市、县 年 度 新 审 批、新 开 工 建 设 的 商 品 住 房 总 面 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 (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市、县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应达到15%~20%。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应土地,采取 “两限两竞”方式,即 “限套型、限 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房地产、国土资源和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出让合同约定的套型、房价的落实。

  五、严格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

  自2006年6月 1 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 (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 (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事项仍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发 (2005)41号)的规定。

  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108号)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认真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

  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从2006年6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的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为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使用率,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各设区市要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惠及更多购建住房的职工。

  七、加强拆迁计划管理

  各市、县要认真编制城市中长期规划和各年度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年度拆迁计划要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每一项目拆迁责任单位及拆迁范围和规模。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拆迁项目,既要考虑满足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又要考虑控制因拆迁引起的被动性住房需求问题。未列入拆迁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

  八、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

  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今年年底前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的常设化、保障资金来源的正常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要加大财政资金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除原定资金渠道外,今后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 “十项民心工程”的要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市、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06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九、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

  各市、县要按月发布可售房源、不同类型房屋交易情况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已批准的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情况、办理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预售许可情况,也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半年各市、县可采取普查或抽查方式,开展一次城市住房状况调查,全面了解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的真实需求,为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

  各市、县要建立和完善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受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部门间情况通报制度、年度联合集中检查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监察部门对违法事例和违法人员处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及舆论监督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利用集体土地或以集资建房名义搞房地产开发经营、未经许可擅自预售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法规和政策严肃查处。

  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在今年四季度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商品住房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住房价格增长较快、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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